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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省级协议定点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7〕40号)

    来源:湖北引发  时间:2017-05-31 15:38:43 点击数:2244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协议定点采购行为,提高协议定点采购的公开透明和采购效率,推进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中货物类项目试行网上竞价协议采购,服务类项目试行网上竞价和原有定点竞价采购并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定点采购的范围
      (一)协议供货采购。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服务器、针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数字照相机、镜头及器材、通用摄像机、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组合家具,以及采购人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墨颜料、文教用品、乘用车(轿车)、客车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二)定点服务采购。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基础电信服务、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其他印刷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纳入定点服务范围。
     
    二、协议定点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协议定点采购的组织及有效时限。2017年省级协议定点供应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协议定点采购活动中,应就采购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征求省直各单位的需求意见及供应商的相关意见,明确采购需求,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制定合同范本,按合同的约定制定履约验收文本,随中标结果一并发省直各单位,并负责编印协议定点操作手册,对省直各单位和协议定点供应商进行流程操作培训,指导协议供应商维护网上商城的商品信息,收集省直各单位对网上竞价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省级协议定点供应商的有效期为: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协议供货项目实施。省直各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实行网上协议采购。采购时登陆“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http://wssc.hubeigp.gov.cn/)通过网上商城向不少于三家协议供应商或中标生产厂家推荐的经销商进行竞价,并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定点服务项目实施。省直各单位采购定点服务范围的项目,可登陆“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http://wssc.hubeigp.gov.cn/)通过网上竞价,也可以采用原有竞价方式,在三家(车辆加油除外)及以上定点供应商处进行竞价采购,按照满足采购需求、服务便捷、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因车辆维修实际需要,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可在相同品牌汽车4S店维修。
      (四)协议定点采购中经向对应品目所有协议定点供应商邀请,且报价不足三家的,采购单位可直接在有效报价的供应商处进行竞价采购。
     
    三、其他事项
      (一)省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结果,对照协议定点的品目、品牌、型号等,在其对应的协议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在协议供货项目采购中,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服务等采购需求一致的商品,协议供应商价格高于非协议供应商价格的,省直各单位可在非协议供应商处采购,但须在采购活动前将与非协议供应商的书面询价资料报省财政厅备案。通过网上商城与协议定点供应商竞价的,相关竞价记录将由系统自动保存。
      (二)省直各单位应按省政府采购中心拟定合同范本和履约验收文本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细化编制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并按政府采购台账管理的有关要求将采购资料存档备查。其中,定点服务项目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省直各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协议定点采购的结果,包括协议定点项目的名称、成交金额、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有关信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
      (四)省直各单位对协议定点网上竞价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将有关意见收集整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报省财政厅。
      (五)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省直各单位应当加强内控管理,定期开展自查,对协议定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对采购人和协议定点供应商合同签订、履约、售后服务、验收等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省财政厅。对采购人未按协议定点采购规定执行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并按协同监管机制的要求,将检查结果报省监察部门及审计部门。对不履行协议定点承诺和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供应商,依法处理并纳入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予以公开。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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