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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

    来源:湖北引发  时间:2022-03-31 12:36:24 点击数:5015

    (一)资格条件——适用主体: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1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3.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3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2.设定特定金额业绩的,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4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如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承诺的 1.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2.未明确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未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6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2.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4.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6.将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供应商名单(名录)作为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
    7.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
    8.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二)采购需求——适用主体: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7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未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以及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
    2.未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
    3.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
    4.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的除外);或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但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5.未明确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1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8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未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鄂财绩发〔2017〕4号)
    9 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 1.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采购需求管理及采购需求备案、审查工作;
    2.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3.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4.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5.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6.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7.未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以醒目的方式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三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1479号)
    10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5.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6.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1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设定最低限价的;
    2.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3.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12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1.违规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2.违规收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公共资源办〔2018〕29号)
    《关于免收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武公管办〔2021〕1号)
    (三)评审因素——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13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14 未按照项目特点、采购方式确定评分方法 1.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15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2.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
    3.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5.评审方法规定将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27号
    16 评审因素的设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2.将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企业排名、用户评价排名等作为评审因素的;
    3.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6.将供应商提供赠品、给予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作为加分条件;
    7.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对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对协议(定点)和非协议(定点)供应商等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17 未按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1.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2.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30%至60%区间,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10%至30%区间;
    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4.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14号令)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18 样品评审未规定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1.要求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9 未按规定确定同品牌投标人的计算方法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未按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未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未按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2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未落实价格扣除政策 1.未落实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
    2.未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的价格扣除政策。
    3.对于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未落实加大评审优惠力度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四)其他——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21 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8.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11.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
    12.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13.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4.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16.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支付。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通知》(鄂财产发〔2022〕8号)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1〕344号)

     
    22 未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1.除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的情形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
    2.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规定网站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
    3.主管预算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武财采函〔2020〕161号)
    23 委托代理机构不当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非集中代理机构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5号
    24 未按要求进行质疑答复 1.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质疑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4.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进行答复,以及未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5.质疑答复内容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25 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 1.获取采购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
    2.采购文件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5号、25号
    26 开标程序不规范 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的投标文件。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11号
    (五)评审职责——适用主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27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及获悉的秘密 1.泄露评审文件具体情况;
    2.泄露评审情况;
    3.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8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9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3.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0 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1 擅离职守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32 违反评标纪律 1.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2.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3.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4.评审前拒不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33 不履行法定义务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六)投标、履约及投诉——适用主体:供应商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34 存在关联关系 1.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5 不公平竞争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36 恶意串通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37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
    38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39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执行。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等方式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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